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覃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沅民一初字第341号

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5月10日与被告在原张家坪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外出打工,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原告覃某某放弃分割。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罗焱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应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