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覃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焱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覃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5月10日与被告在原张家坪乡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后双方外出打工,分居多年,感情已经破裂,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共同财产原告放弃分割。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覃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原告覃某某放弃分割。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罗焱
二00九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卢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