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无业。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现监狱服刑。
本院于2010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7年12月3日,被告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故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二、各自的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