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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公司诉湖南某公司、袁某某、杨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长县民初字第1367号

原告湖北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沙洋县沙洋汉津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喻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袁某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某公司诉被告湖南某公司、被告袁某某、被告杨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某公司于200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三被告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某公司、被告袁某某、被告杨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294元,减半收取2147元,由原告湖北某公司承担。

审判员邓翠

二OO九年九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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