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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姚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汉族。

被告林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田华,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姚某某,男,汉族,林某配偶。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林某、姚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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