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唐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唐某乙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赵晓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唐某乙出资修缮土崖并保证今后不将物品、牲畜等放置于崖上。查明:原告唐某甲家上面的土崖经常掉土,随时都有倒塌的可能,土崖大部分地方属于被告唐某乙家享有,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于2010年9月6日起诉到院要求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乙于2010年9月12日出资修缮土崖,原告唐某甲家派一人帮忙维修;
二、原告唐某甲今后不得将物品、牲畜等放置在崖下。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赵晓云
二O一O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