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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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某、林某某、何某某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辛某某,四川清正(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四川乐嘉(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中专文化,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百元。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4月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四川维是(略)事务所(略)。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林某某、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林某某还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辛某某,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与被害人刘某丙因生活用水问题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抓扯,导致刘某丙妻子张某丁受伤住院。当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指使被告人林某某等人到医院语言威胁刘某丙,要求协商解决,因刘某丙及其家人不同意,夏某某遂指使林某某再次教训刘某丙出气。同年4月5日凌晨1时4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开车,搭乘被告人何某某、“疯子”(另案)、“剑军”(另案)到刘某丙位于眉山市东坡区X镇X街X号附X号家中,手持钢管踢门蒙面闯入,将刘某丙家电视机掀翻在地,将衣柜、梳妆台玻璃打烂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林某某、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时被告人林某某指使邓某(另案处理)到公安机关做伪证。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夏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林某某因犯强奸罪于1994年1月25日被原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6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介绍卖淫罪于2004年7月27日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何某某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彭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伍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林某某、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害人刘某丙、叶某某、张某丁的陈述,证人谢某某、张某乙、杨某某、邓某某证言,公安监管场所犯罪线索转递函,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协议书、谅解书,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何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夏某某指使被告人林某某实施上述犯罪行为,属共同犯罪,其行为亦触犯刑律,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林某某还指使他人到公安机关做伪证,其行为还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均有犯罪前科,量刑时应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三被告人之辩护人均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人属共同犯罪,所起作用无明显区别,不宜划分主从犯,对何某某之辩护人提出何某某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决定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三、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周炜

审判员文俊芳

审判员雷长鸣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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