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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监狱职工。

被告: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X路X号(省建八公司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亚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请:要求撤销与被告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倍返还房屋定金。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原告张某某欲购一套二手房用于结婚,遂委托被告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中介。2009年11月10日,经被告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中介,原告张某某看中了位于本区罗峪小区X幢X室,并与房主徐永恒签订了房屋买卖成交合同,依约交付了5000元定金。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听人说该房内死过人,向被告提出终止房屋买卖合同,退还定金,但与被告协商未果。为此,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天水雅居房屋中介有限责任公司在2010年1月21日前退还原告张某某房屋定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雷亚红

二O一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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