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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夏某甲贪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11月15日被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范县人民检察院以范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甲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甲在担任范县XX乡XX村村委会主任期间贪污公款x.8元人民币。指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夏某甲在担任范县XX乡XX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村工作职务之便,从2005—2008年之间,利用多报费用和重复报销费用的方法,贪污上级补贴给本村的退耕还林款、粮食直补款及银行贷款。贪污金额共计x.8元人民币,被告人夏某甲把这些钱据为己有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夏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其供述利用职务之便,对粮食直补款、退耕还林款、XX信用社贷款、耙地款等采取虚报支出重复支出和收入不入账的方式贪污公款x.8元。

2、证人证言:

、证人夏某乙的证言

其证实对夏某甲任职期间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具体情况不清楚。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其证实2007年12月X号有XX村的夏某X和夏某X二人来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共计7056.8元。当时只还了4056.8元。还欠3000元。

3、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夏某甲的户籍证明

(2)、XX乡政府的证明

证明夏某甲在2005年4月至2008年8月任村村委会主任兼管财务工作。

(3)、证明:夏某甲重复报销看房费用400元。

(4)、单据:是夏某甲支付的费用单据x元。

(5)、证据:夏某甲在乡财政所四次领款的单据共计金额x元。

(6)、证据:耕耙地款领款条证明夏某甲多报销入账2000元。

(7)、贷约:证明还贷款数额。

(8)、证明:夏某甲支付的单据中,虚报的4000元村里过浮桥的款。

(9)06年粮食直补款发放表。

(10)06年退耕还林发放表。

(11)07年退耕还林发放表。

(12)张庄乡财政所的证明。

证明:XX乡X村退耕还林总亩数是578,国家自04年至09年每亩补助70元,夏某村享受国家粮食补贴的耕地为887亩,06年国家每亩地补助26.78元。

(13)XX村X-07年收支情况

(14)证明

支黄XX05年12月14日起至2007年12月14日历时两年,1000元。

破案经过

收条

XX村村委会收到被告人夏某甲退回赃款x.8元

上列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身为村委会主任,利用管理公款的职务便利,将x.8元公款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夏某甲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回全部赃款,有悔罪之表现。根据被告人夏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骞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代书记员王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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