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女,
被告牛某某,男,
原告贺某某诉被告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代理审判员刘卫东
二○○九年六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