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委托代理人唐X。
被告湖南省XX公司X。
法定代表人廖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湖南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0年11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调解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共3070元,由原告李XX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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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枫
审判员蒋艳辉
人民陪审员刘湘毅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