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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XX。

被告王XX。

被告陈XX,系被告王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0年8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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