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XX。
被告王XX。
被告陈XX,系被告王XX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X与被告王XX、陈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X于2010年8月4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