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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与被告王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曾XX,系原告的亲属,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唐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邓X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罗XX与被告王X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林恩贵独任审判,分别于2010年4月22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雷丽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曾XX、唐XX,被告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邓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诉称:原告之夫王XX于2009年2月24日因病逝世,被告编造“遗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该“遗嘱”无效,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XX辩称,2008年12月2日原告签名的字据,名为“遗嘱”,实为被告与原告及被告之父就照顾生病的被告之父王XX的协议,原告在该协议上签了名,亦有见证人签了字,且已实际履行。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系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所持有的“遗嘱”是被告伪造的,而被告亦认为不是其父王XX所立的遗嘱。原、被告均已认可不是遗嘱。本案无争讼之事实,不需法庭来决断,原告的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无争无讼之立法本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XX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恩贵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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