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黄XX、张XX与被告冷水滩区XX场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

原告张XX,系原告黄XX之夫。

被告冷水滩区XX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张XX与被告冷水滩区XX场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张XX于2009年12月29日以承包的果园已被收回,致使本案证据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张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