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XX。
原告张XX,系原告黄XX之夫。
被告冷水滩区XX场。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XX、张XX与被告冷水滩区XX场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XX、张XX于2009年12月29日以承包的果园已被收回,致使本案证据困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XX、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张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56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王枫
二0一0年元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