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廖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何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XX与被告李XX、XX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XX于2010年8月9日以该案尚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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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枫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