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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艾XX与被告李XX、XX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

委托代理人廖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李XX。

委托代理人何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公司永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XX与被告李XX、XX公司永州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XX于2010年8月9日以该案尚需搜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艾XX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王枫

二O一O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雷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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