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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上海阿若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西正丰金属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阿若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2255弄X号。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正丰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崇左市扶绥县X镇。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新,广西广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上海阿若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若玛公司)不服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法院未就防城港市是否有仲裁委员会进行质证,程序违法;本案即使由人民法院管辖,亦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防市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目前防城港市没有设立商事行为仲裁委员会,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且双方亦未达成补充协议,因此,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无效条款。本案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防城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宝林

代理审判员黄某群

代理审判员黄某辉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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