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永胜,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水山,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张某甲为与被上诉人李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二审出现新证据,有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故决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09)洛龙民初字-6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洛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爱国
审判员于磊
审判员邢蕾
二0一0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