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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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荣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石某某,福建大中(略)事务所(略)。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柘荣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政李、章振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柘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返家,行至柘荣县X镇X路X-X号房子后门,见林××、雷××、林××三人在该处,以为他们是在偷车,便上前质问,双方争执并互殴,被告人魏某某将林××、雷××、林××三人打伤。经柘荣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雷××、林××的伤情分别属轻微伤五级、四级。事后,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等人人民币x元。柘荣县人民检察院就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林××、雷××、林××的陈述,证人游建蓉、林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柘荣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材料,现场照片,柘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魏某某提出,是雷××先动手打自己,自己才还击的,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魏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魏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酒后回家,行至柘荣县X镇X路X-X号房子后门,见林××、雷××、林××三人在该处,以为三人在偷车,便上前质问,双方因此发生争吵,雷××便先动手打了被告人魏某某,被告人魏某某当即还击,并与林××、雷××、林××三人打斗在一起。经鉴定,被害人林××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雷××、林××的伤情分别属轻微伤五级、四级,被告人魏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林××等人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害人林××、雷××、林××的陈述证实:200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他们三人在柘荣县X镇X路X-X号房子后门,与被告人魏某某发生争执,雷××先动手打了被告人魏某某,其后,被告人魏某某将他们三人打伤。事后,被告人魏某某已赔偿他们人民币x元。

2、证人游××、林×、谢××的证言证实:200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他们与被告人魏某某三人回到柘荣县X镇X路X-X号房子后门时,魏某某与林××、雷××、林××发生争执,雷××先动手打了被告人魏某某,之后双方发生互殴。他们也有被打伤。

3、柘荣县公安局法医学伤情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林××的伤情属轻伤,被害人雷××、林××的伤情分别属轻微伤五级、四级,被告人魏某某的伤情属轻微伤二级。

4、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魏某某身份信息情况。

6、柘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治安调解书、申请书、领条证实:案发后,经柘荣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调解,被告人魏某某的近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林××等人人民币x元。被害人林××、雷××请求对被告人魏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7、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自己酒后回家,行至柘荣县X镇X路X-X号房子后门,见林××、雷××、林××三人在该处,以为三人在偷车,便上前质问,双方发生争执,雷××先动手打了自己,自己便还击,并与林××、雷××、林××三人打斗在一起。事后,自己已赔偿被害人林××等人人民币x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魏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因一般的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先打被告人,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魏某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魏某某曾因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其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有漏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判决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11日起至2011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盛桥

审判员张玲

代理审判员袁高贤

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毛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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