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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石某乙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长县民初字第1648号

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甲,系彭某某之子。

被告石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石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石某乙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维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赵明亮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易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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