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甲,系彭某某之子。
被告石某乙,男,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系石某乙之妻。
委托代理人易某某,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石某乙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0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长常维
人民陪审员何壮林
人民陪审员赵明亮
二○○九年四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易宇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