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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宪军破坏电力设备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候某某,曾用名候X,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农民。因犯强奸(未遂)罪于1990年9月10日被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3年6月20日刑满释放。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以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春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华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候某某伙同候某根(已判刑)驾驶摩托车携带扳手、钳子等工具,窜至华阴市X乡X村北的坝上一电房内,将正在使用的S7-100/x型变压器断开丝据,铰断顶部连线,卸开顶盖抽出三个内置铜芯,转移至防洪堤边,候某根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由于变压器被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24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并提供报案材料、证明材料、被告人供述、现场照片、损失评估等对指控事实予以证实,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不持异议,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8日凌晨,被告人候某某伙同候某根(已判刑)携带作案工具四把扳手、一根撬杠及护套线等物品骑摩托车从大荔窜至华阴市X乡X村北防洪堤旁的一处电房,将正在使用的抗旱用S7-100/x型变压器断开丝据,铰断变压器顶部连线,松开变压器的螺丝,将变压器从高台上推下,抽出铜芯,转移至防洪堤边。候某根被当场抓获,2010年4月25日,候某某被神木县公安局抓获。

经评估,变压器被破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x.24元。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110警情综合表、北社村证明、候某根供述、候某某供述、王某某证言、华阴市电力局评估结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勘查笔录及方位图、村委会证明、华阴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大荔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毁坏正在使用的抗旱专用变压器,拆卸内置铜芯,严重影响了社会生产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某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候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少鹏

审判员王晓民

审判员陈煜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严建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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