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杀人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5日被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3月1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2月19日被麒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云丽,曲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云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因与妻子张永秀发生争吵后,被告人魏某某将张永秀掐死。公诉机关列举了鉴定结论、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并有自首情节及属限制行为能力人。

被告人魏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不是要故意剥夺张永秀的生命,是不小心掐死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魏某某的行为是放任,是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被告人魏某某有精神病,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8日晚11时许,被告人魏某某与张永秀(生于X年X月X日)在家中看电视时,张永秀提出要外出打工,两人便发生争吵,张永秀辱骂魏某某是“劳改犯”,魏某某愤怒之下,将被害人张永秀按倒在沙发上并用手掐住张永秀的脖子、捂住张永秀的嘴巴致张永秀死亡。经鉴定,张永秀系生前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证实,2009年8月29日10时40分,麒麟区X乡X村委会综治办主任赵永军电话向公安机关报称,沿江乡X村委会八组村民薛吉桃的儿媳张永秀在麒麟区X村X组X号死亡,要求查处。

2、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的现场情况,现场位于曲靖市麒麟区X乡X村委会八组X号被告人魏某某家,在一楼地面上距大门x处有一床草席,草席上头北脚南躺有一具女尸。

3、尸体检验笔录及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张永秀颈部损伤为钝性外力所致,死亡原因为系生前被他人扼颈窒息死亡。

4、理化检验鉴定书,死者张永秀血液、胃液、肝脏及所穿红色长袖T恤中未检出有机磷、有机氯、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和鼠药类毒物。

5、公安机关从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调取的被告人魏某某住院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患有混合型精神分裂症(编码20.5),具有限制责任能力。

6、被告人魏某某对用手掐死张永秀的地点地点作了指认,所指认的地点与现场勘查的地点一致。

7、赵永军证实,2009年8月29日10时30分左右,八组村长施明芳打电话给他,说村民反映魏某某家新娶来的媳妇死在家中,不像正常死亡的样子,他听了也觉得奇巧,便打电话报了警。后来与民警一起到了魏某某家,见魏某某的媳妇已经被魏某某的妈薛吉桃抱了放在堂屋里,身上穿着几件衣服,并用衣服将正面盖起来,民警叫薛吉桃拿开衣物查看时,他看到死者的面部表情有些奇怪,不像正常死亡的样子,死者当时上身穿一件紫红色的高领T恤,旁边有一个钾锭磷的瓶子。

8、张坤禄证实,2007年10月20日他因与薛吉桃结婚从重庆来到沿江乡,2007年正月间的时候,他女儿张永秀跟他来到薛吉桃家一起生活,张永秀生于X年X月X日,是他与前妻生的一个女儿,读到初中二年级。2009年4月份魏某某从监狱回来后与张永秀以兄妹相称,日子也还过得好,后来薛吉桃想把张永秀说了给魏某某做媳妇,他想也是好事,就没有反对,但他女儿一直想到外面去打工,不愿意这个事,前段时间魏某某去精神病医院医治后,他女儿就更不愿意了,就是想出去外面打工,但她与魏某某的婚礼还是办了,结婚后过了几天他就到罗平搞建筑去了。8月29日早上7点30分薛吉桃打电话对他说,张永秀睡在屋里面,已经没气了,他就从罗平赶回来了。

9、薛吉桃证实,魏某某是她儿子,因为精神有问题,村里的人不喜欢他,他也经常被派出所的处理,还坐过牢。张坤禄来沿江与她组合了家庭,张坤禄的女儿张永秀嫁给魏某某就亲上加亲了,以后的日子也有个盼头。张永秀的父亲在罗平做活,还专门做了张永秀的工作,张永秀也就勉强同意嫁给魏某某,只是张永秀要一台笔记本电脑,因没有钱就没有买,要的冰箱、洗衣机、衣服这些都买了,但张永秀不喜欢魏某某,才结掉婚就讲要出去外面打工,有时候她就把门扣着,锁挂在上边,但没有锁,她是怕张永秀走掉,不好向张坤禄交差,锁挂上里面的人就出不来了。两人还会吵架,张永秀嫌魏某某年纪大、不识字,要出去打工,她就劝说他们成夫妻了,要建立起感情来。张永秀跟她经常也有矛盾,但吵完就完了,谁也不会记仇。2009年8月28日晚上吃过饭后张永秀与魏某某在家看电视,10点左右张永秀在看电视,魏某某可能上楼睡觉去了,她从房子里出来时就把大门关上扣起来,并把锁挂上,就出门去猪圈里守着生小猪,到夜间3点多钟,当她回屋里去烧水时,发现张永秀斜躺在沙发上,不会出声,人也是软的,她掐张永秀的人中,又做人工呼吸,但张永秀一点反应都没有,随后她拿了一床席子铺在屋里,然后把张永秀的尸体移到席子上,又去楼上拿了张永秀的几件衣服帮张永秀穿上,因为按照农村的习惯,人死了之后要给死者穿衣服。张永秀躺在沙发上的时候,是穿着一件红色的T恤,一条黑色的裤子。她进屋见到张永秀已经死掉了,担心张坤禄回来不好交待,她就从家里边蜂窝煤那里拿农药喂张永秀,但是倒不进去,淌着点农药在张永秀的衣服上,倒点农药在张永秀嘴上可以说成是张永秀自己吃药死掉的。她进屋看见张永秀时,张永秀的衣着是整齐的。她进门时,门是关着的,就是她出来时扣着的样子,没有被动过。张永秀死了以后,她没有见着魏某某,她进房子的时候,魏某某已经没有在家里了。天快亮时,她就去叫魏某某的公公并打了电话给张永秀的父亲张坤禄,把发生的事情告诉了他,还打了电话给她妹子薛中饿、薛茶饿两个人,过了一个多小时,她们两个就来了,但两人不敢进去,随后警察也就到了。她还想着张坤禄回来后会砸家里的东西,她就和魏某某的公公把冰箱、洗衣机搬到他公公家去了。2009年12月22日早上9点左右,她回家发现魏某某在楼上站着,为了不让魏某某再走掉,她说昨天警察还到处找你,白天你走不出去,要走等晚上再走,她就叫魏某某躲在柜子里并把柜子扣好,下楼来告诉魏某某的公公说魏某某回来了,被她锁在柜子里,叫魏某某的公公到派出所报案去,后来警察就来把魏某某带走了。她与魏某某的父亲属于近亲属结婚,魏某某的奶奶是她父亲的亲妹子,在家族中,她小姑薛琴志有精神病。

10、魏某凤证实,案发第二天早上8点多钟,儿媳薛吉桃来跟他说魏某某把媳妇给整死掉了。后魏某某回家那天早上9点多钟,薛吉桃来他家说魏某某回来了,他说带去派出所,她说“带不去,你快去派出所报案”,他说“你先回去稳住魏某某,不要再让他走了”,他就赶去派出所,后民警就来把魏某某抓走了。因为魏某某个子高、身体又强壮、头脑不好用,他们担心带不去,所以就去派出所报告。

11、李艳霞证实了张永秀对她讲不愿意嫁给魏某某、张永秀经常与魏某某的母亲吵架及案发当天早上4点多钟听到魏某某家有搬东西的声音、脚步声,后魏某某快步朝自己家新房子那个方向走了的事实。

12、魏某孔证实,魏某某从小就不务正业,性格内向,游手好闲,力气大,比别人笨一点,会装疯卖傻,因为偷盗坐过三次牢,还因为有精神病到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2009年8月16日魏某某跟张永秀结了婚,但张永秀不愿意跟魏某某结婚,结婚时张永秀的父亲把饭桌都掀翻了,还砸碗,结婚后张永秀的父亲就去罗平打工了,薛吉桃把张永秀锁在家里。8月27日晚上张永秀与薛吉桃发生过争吵,8月29日早上7点多钟,他见到魏某某低着头走了。

13、魏某德证实了魏某某有一些小偷小摸的行为,智力不够。

14、薛茶娥证实了案发当天早上9点左右,薛吉桃打电话给他说张永秀死在家中,估计是魏某某整死掉的,她赶到薛吉桃家,见张永秀躺在堂屋里面,并证实了她是薛吉桃的姐姐,她父亲的妹子薛琴志精神上有毛病。

15、李学华证实了魏某某与张永秀结婚后及平时的感情都不好,8月27日晚上11点左右,两人还在二楼上吵架,他媳妇说27日晚上8点左右,见到张永秀在家看电视,还出来打电话给她父亲说要出去打工。

16、张树珍证实了案发前一周前的一个晚上凌晨二、三点钟,魏某某与张永秀发生过争吵,到了8月29日早上6点30分左右,看到薛吉桃等人搬冰箱和洗衣机的情况。

17、同监室的毕勇、雷祥、巴晋波证实了魏某某被关进看守所后精神状态没有异常、情绪稳定、没有过激行为,其自称是因为掐死女朋友被关进看守所,魏某某自我意识很强、固执、不讲话。

18、被告人魏某某供述,张永秀的父亲来到他家与他母亲建立了组合家庭,2009年农历6月26日他和张永秀在家里办酒席结了婚,由于张永秀岁数不到,所以没有领到结婚证,婚后,两人关系不太好,张永秀也不愿意跟他在一起生活,平时他妈把大门锁着,防止张永秀跑掉。2009年8月28日晚上11时许,他和妻子张永秀在家里看电视时,张永秀说她要走了,东西也已经收拾好放在一边了,接着张永秀就拿着东西要走,他就站起来拦不让她走,张永秀用力摆脱他时就打了他一嘴巴,后来又骂他是劳改犯,他十分生气,就冲上去用双手卡住她的脖子并将她按倒在沙发上,她用嘴咬了他的手臂一下,他就腾出右手捂住她的嘴,左手卡住她的脖子,大约过了20多分钟,他发现张永秀已经没有动静了,他被吓着了,松开双手时发现张永秀已经断气了,他就准备逃跑,由于大门被他妈反锁着,于是他就跑到二楼从窗户上跳了出去,这时就被他妈看见,他妈问干什么,他说是出来转转,之后他就顺着南盘江连夜走到沾益县城,早上把随身携带的一部手机卖得80元钱,吃了一碗米线后又回到曲靖,然后走到沿江的朗目山上一直躲着,直到12月22日在山上受不了了回到家在一个柜子中就被抓了。

19、抓获经过材料证实,2009年12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魏某某的爷爷魏某凤到公安机关反映其孙子魏某某已回到家中,同时公安机关也接到群众反映被告人魏某某已逃回家中躲藏的线索,13时许民警从魏某某家中二楼一个大木柜中将被告人魏某某抓获。

2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魏某某犯前科罪及释放的情况。

21、户口证明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魏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魏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无视国法,故意行凶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有精神病,属限制责任能力人,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云丽提出的辩解、辩护意见部分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