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合,男,X年X月X日出生。
陕县人民检察院以陕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玉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兄王XX均在观音堂煤矿棚户改造区有报住宅房屋的资格。但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三次以转让住宅房屋之名骗取他人财物。具体事实为
(一)2008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焦某某与三门峡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伍XX相识,并虚构其兄王XX在观音堂煤矿棚户改造区有一套房屋要转让的事实与三门峡人寿保险公司职工伍XX商定房屋转让事宜。被告人王某某先向受害人伍XX索要2000元中介费。同年2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又要受害人伍XX给付5000元购房押金并交至观音堂煤矿财务科。同年3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伍签订了房屋的书面转让协议。内容为经甲方(王某某)和乙方(伍XX)协商同意,由观矿运销科王某某为中间人,将观矿兄长(王XX)房屋一套转让给乙方伍XX名下,其中协议第4条规定,甲方现已收取乙方中介费2000元;第5条规定,乙方现已用甲方名义向观矿交5000元房款;第6条规定,如果甲方未能将该房屋一套转至乙方名下,甲方将自己在观矿棚房改造区的房屋一套转至乙方,并赔偿乙方所交房款的一倍。协议签订后,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受害人伍XX,又将本人名下的房屋两次转让给观音堂煤矿财务科罗X和权XX分别从中获利。2008年8月26日、10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隐瞒已将房屋(已质押给伍军智)两度转让给罗X和权XX的真相,又借与伍XX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之名,再次向受害人伍XX索要中介费1000元和购房款x元。总计被告人王某某骗得受害人伍x元,但伍XX并未得到房屋。而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得受害人伍XX的x元全部挥霍。
(二)2008年3、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了其与受害人伍XX已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真相,又准备将自己名下的棚户改造区房屋一套转让与观音堂煤矿财务科罗X。同年5月份,双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由罗X一次性给付转让费6000元后,房屋手续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办理,房款由罗X以被告人王某某名义缴纳。在罗X给付被告人王某某转让费同时,罗X又趁便将被告人王某某已缴纳的属本人名下的房屋押金5000元退还(实际系受害人伍XX以被告人王某某名义缴纳)。此后,因观音堂煤矿催缴房款时,罗X多次联系被告人王某某时,被告人躲避。直至2008年8、9月份(当时被告人王某某又与受害人权XX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收取7000元的转让费)才联系到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又骗受害人罗X650元作为返程路费,但受害人罗X并未得到房屋。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得受害人罗X的6650元挥霍。
(三)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隐瞒与受害人伍XX、罗X分别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的事实真相,又与观音堂煤矿职工权XX签订棚户区房屋转让协议,转让费为x元。当日受害人权XX先付6000元,待房产手续办理后再付下欠的5000元。协议签订后数日,被告人王某某又向权XX索要转让费1000元,但受害人权XX并未得到房屋。被告人王某某将骗得受害人权XX的7000元挥霍。
2009年3月22日二受害人权XX、罗X报案,同年3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2009年5月22日,受害人伍XX报案,侦查机关并案侦查终结后移送起诉。被告人王某某的亲属在侦查阶段向受害人权XX、罗X退赔了所骗款。另经查明,本案所涉的房屋系正在建设中的棚改房,因被告人王某某违背该矿不得私自转让的政策规定,该矿对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拥有的棚改房一套予以作废。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罗X、权XX和伍XX的陈述,证人王XX、张XX等证言,书证有被告人王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报案材料、收款条、房屋转让协议书、借条、义马矿务局观音堂煤矿房改办、劳资科证明,中国邮政储蓄转账凭单回执、购房押金收据、退款证明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实施诈骗的基本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借转让房屋为名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归案后其认罪态度较好并退赔部分损失。综合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前科情况、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王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3月30日起至2013年3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宋亚红
审判员卫鸿儒
代审判员薛喜梅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