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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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某某、严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强奸罪于2003年2月20日被(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月15日被减刑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9日被(略)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被告人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略)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同年9月17日被逮捕,同年9月18日经(略)公安局决定,被监视居住。

(略)人民检察院以湘中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某某、严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垠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刘芳担任记录。被告人蒲某某、严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蒲某某伙同被告人严某、“阿刚”(另案处理)等人窜至(略)新路河乡X村湾田组杨某丁家的牛栏,将杨某丁的一头黄某偷走。后蒲某某、严某等人将牛牵往怀化销赃,途经(略)新路河乡X路段时,被过路X村民发现,严某被当场抓获,被盗耕牛被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估价鉴定,该被盗耕牛价值3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蒲某某于2010年6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蒲某某、严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蒲某某、严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领条、被告人蒲某某前罪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被害人杨某丁的陈述,证人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有关照片,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蒲某某、严某与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蒲某某、严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严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是曾因强奸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蒲某某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严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蒲某某、严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对被告人蒲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对被告人严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蒲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1年4月28日止);(罚金缴纳期限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严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缴纳期限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2日起3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蒋垠飞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刘芳

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某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某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某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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