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农民,住(略)。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8)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义务,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8)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刘西尧
执行员张继荣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