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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申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1987年11月16日,农民,住(略)。

申请人白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2008)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在执行通知书送达的指定期限内,被执行人王某某履行了义务,本案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志丹县人民法院(2008)志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执行长刘生阳

执行员刘西尧

执行员张继荣

二0一0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白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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