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周XX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