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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

被告周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0年4月19日以与被告周XX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蒋艳辉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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