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凡XX。
委托代理人刘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凡XX与被告胡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凡XX以已与被告胡XX协商处理好为由,于201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凡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凡XX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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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唐建军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豆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