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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宣威市人,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4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诉起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文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周加尧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某揪着周加尧的衣领扭打,导致周加尧的头撞在衣柜上受伤,后王某某及时将周加尧送到医院抢救,最终周加尧因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王某某在送周加尧的遗体回家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笔录及报告、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具备自首情节。

被告人王某某辩称,其与丈夫周加尧争吵时拉着他的衣服使劲一甩,没想到周加尧的头会撞在柜子上,后来也就死了。其并不想伤害周加尧。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家中与其丈夫周加尧因琐事吵打,王某某拉着周加尧的衣领使劲一甩,周加尧的头顺势撞到了一旁的衣柜边角,后王某某及时将周加尧送到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周加尧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公安机关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在医院等候,王某某在送周加尧遗体回家的救护车上被公安机关截获,抓捕时,被告人王某某没有抗拒,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以上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10月14日18时26分,何现甫电话报称周加尧与妻子王某某于今天早上在家中吵打,现周加尧在宣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请求查处。宣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得知王某某在运送周加尧尸体的救护车上,遂追赶上该救护车将王某某抓获。

2、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宣威市X乡X村委会田边村周加尧住房内。从客房门Xcm处提取血迹一份。

3、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案发现场进行了指认。

4、尸检笔录及照片、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尸体头发已剃,头颅外检未见明显损伤出血,左眉弓外侧可见1.6cm挫裂创口,深达皮下。左胸部第四肋处有1cm×1cm皮肤青紫,左肩部前侧有6.2cm×0.7cm斜条状擦挫伤。切开头发,左额部头皮下出血,左额骨可见1cm×1cm出血,锯开颅骨,右额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左右额叶及脑干处蛛网膜下腔出血,右额叶脑挫伤,脑组织充血、水肿,小脑及脑干出血。结论:周加尧死亡原因为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5、鉴定结论及通知书,(曲)公(刑)鉴(DNA)字[2009]X号:现场提取的血迹基因分型与周加尧尸体血样的基因分型一致。该鉴定结论已通知周加流及王某某。

6、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害人周加尧的自然身份情况。

7、证人证言:(1)何现甫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4日,周加强打电话跟我说,他哥哥周加尧被王某某打伤,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他不知道怎么报案,叫我报案追究王某某的法律责任。(2)周加祥的证言,证实周加尧是我二哥,住在我家隔壁。2009年10月14日早上10时许,我听见二哥周加尧与二嫂王某某吵架的声音,王某某说“我要把你整掉,我抵着坐牢。”其他就听不清了。吵了七、八分钟就没什么动静了。又过了七、八分钟我听见王某某站在门外打电话,她在电话里说“我跟你二哥吵架了,你二哥被我推了碰在橱柜上,把眼睛碰出血了,请你来帮我送去医治一下。”后来又过了半个小时,周加荣来背着周加尧,王某某在后面,一起朝村子外走了。下午15时多我妹子周五菊打电话来说周加尧在医院不行了,叫我去看看。后来王某某打电话说死掉了,叫我帮她买大板(棺材)。接着我就去村委会找调解员何现甫请他帮我打电话报警了。二哥、二嫂经常会吵架,平时我与王某某不讲话,所以当时也没过去看看,只是听到的。(3)孙珍兰、周加流的证言,证实周加尧是周加流的二弟,今天二人听周加祥说周加尧夫妻两个吵架了,平时两家关系不好就没过去看。后来听周加祥说听到他们吵架了,下午就听说周加尧死掉了。(4)周奂菊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4日上午10点多,王某某打电话说周加尧被她打着了,现送到医院了。(5)缪泽和、罗志红的证言,证实伤者周加尧送来卫生院的时候已经昏迷,瞳孔不等大,我们医院无法处理,就安排送到宣威市人民医院抢救。伤者左眉弓处表皮外伤,其他没有明显伤痕。伤者的媳妇说是吵架时揪着伤者的衣领甩,头碰在橱柜角上。(6)周会春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打电话来说她和周加尧吵架,吵的时候用手揪着周加尧的衣领扣甩了一下,周加尧被甩了头碰在柜子上,之后就倒了,要我们帮她一起把周加尧送到医院治疗。后来我在西泽卫生院见到周加尧,他左眉毛处有一个伤口,其余地方没见伤。(7)周加荣、孙芹娥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4日上午11时许,王某某打电话叫周加荣帮她找车,周家荣与孙芹娥一道开车来到王某某家,看见周加尧睡在沙发上,左眉毛处有伤口,但流血不多。于是周加荣赶紧把周加尧送到西泽卫生院了。听王某某说伤口是两人吵架揪着领口甩了撞在柜子上形成的。(8)周利美(宣威市人民医院外二科医生)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14日下午,我参与抢救一个叫周加尧的病人,抢救无效于当日16时51分死亡。来时周加尧已经深度昏迷,对其全身检查后,颅内出血,需立即手术。术前准备过程中周加尧突然呼吸心跳骤停,血压为零,经抢救无效死亡。

8、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10月14日上午8时左右,我和丈夫周加尧为手推车轮胎被他撬坏的事争吵,当时很生气,就拉着他的领口叫他去离婚,他不起来,我就揪着他的领口把他从沙发上揪了站起来,他说结婚证还是你拿着呢,说完就想往外跑。我揪着他的领口一甩,便把他甩倒,他左眼角那个位置撞在我家六门柜边上。当时他就躺在地上,抓了几把大腿,我看他没流多少血,以为他是在骗我,就去炒菜了。后来听见他呕吐的声音,我就跑去看,看见周加尧还像原先那样躺着,闭着眼睛,我把他抱了躺在沙发上,他呕吐了一会,我拿被子盖在他身上。接着我就打电话给周加尧的弟弟让他帮我拉周加尧去瞧病,他说没有空。我就又打电话给周家荣,请他来帮我拉周加尧,周家荣来了我们就一起把周加尧拉到西泽卫生院,卫生院的医生说病重了不敢收,我们又一起把他送到宣威市人民医院。医生做了CT说是脑溢血,要做手术,让我签字,我说等周加尧的妹妹来了商量一下,结果妹子还没来周加尧就死掉了。期间公安局打电话来叫我等着,医院的救护车送周加尧的遗体回去,我就上了救护车。在从宣威回西泽的路上就被警察堵了下来。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被害人周加尧吵打过程中,致被害人周加尧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接到公安机关通知后,没有逃跑,公安机关抓捕时没有抗拒,事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视为其有自首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9年10月14日起至2014年10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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