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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张某某、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新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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