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首位(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第三人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李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舞钢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7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6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舞钢市人民法院(2010)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舞钢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英
审判员邢智慧
代理审判员张小青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金新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