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某,男,37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52岁。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又名韩X,男,46岁。
原审被告冯某某,又名冯X,男,42岁。
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被告冯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5日作出了(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鲁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9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0)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鲁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会军
代理审判员吴延峰
代理审判员李某双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耿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