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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珠刑初字第80号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9)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601户。2004年7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05年5月31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6年被释放。2008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09年5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以湘衡珠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12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衡阳市老大桥附近碰到盛国华(另案处理),盛对刘某出去搞点钱用,刘某示同意,两人便商量到火车站进行诈骗他人钱财,由被告人刘某某找车找司机。次日凌晨4时许,同案人盛国华打电话约刘某某在解放路口见面,被告人刘某某便打电话要朋友刘XX到解放路口接他办件事。被告人刘某某、同案人盛国华在解放路坐上刘XX驾驶的汽车来到珠晖区火车站广场邮政宾馆旁,刘某某、盛国华要刘XX在汽车上等,他们去接个人。大约二十分钟后,二人在火车站广场行骗未成,回到车上,叫刘XX开车,当汽车行驶到市珠晖区德泉酒店附近时,刘某某、盛国华看到被害人肖某某在等车,于是,被告人刘某某也装着等车,同案人盛国华装着问路,问被害人肖某某衡东怎么走,肖某我也去这个方向,我坐你的车带你们过去。后被告人刘某某及同案人盛国华二人将被害人肖某某骗上了汽车。在车上,刘某某、盛国华以看相、化解灾祸、调包等方式骗走肖某某现金5300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500元。破案后,追回赃款4300元返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及辨认记录,证人刘XX的证言,作案现场、赃款照片、扣押物品及发放清单,车辆交易合同、汽车租赁合同、被告人刘某某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和抓获经过及办案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同案人盛国华会“看相”为名,相互配合,编造谎言,虚构被害人家人“有难”,能为其“化解灾祸”来蒙骗被害人。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将财物交出后调包放置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系从犯,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但被告人刘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刘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2月11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个月缴纳。)

二、所得赃款1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福元

二00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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