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祥富,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齐,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院司法办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岳小卫,湖南湘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某与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调解。原告诉称,2006年12月30日,原告到被告处剖腹生产,行子宫下段剖宫术,分娩一活男婴(出生19天后因无母亲的哺育照顾去世),术中失血x,术后3小时阴道持续流血且量多,因无法止血,行子宫全切术,术中被告误将原告左右子宫动脉切断且未能结扎好,术后原告一直处于腹腔内大出血状况。2007年1月1日晨,原告出现呼吸困难、昏迷不醒、生命垂危,才被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入院诊断:1、产后大出血,术后腹腔内出血;2、失血性休克;3、失血性贫血(重度);4、PIC、5、剖宫产并子宫次全切术后,经结扎断裂动脉止血、抗炎、输血,治疗36天后于2月5日出院,共用去医药费用x元。2007年2月下旬,原告开始出现下腹疼痛,2007年3月10日,原告因突然昏迷,再次住入邵阳市中心医院。3月11日,出现呕吐、双眼上翻、昏迷不醒、牙关紧闭、小便失禁,B超检查:肝实质损害;CT检查:小脑萎缩样改变;MRI检查:小脑半球及脑干垂体萎缩,诊断为席汉氏综合症。经治疗26天用去医疗费x.8元。此后,原告智力明显下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4月13日,经邵阳市博大司法鉴定所(2007)精鉴字第X号鉴定书鉴定为原告患有边缘智力受损。7月2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临鉴字第SX号伤残鉴定原告因边缘智力受损为八级伤残。同日,邵阳市人民司法鉴定所临鉴字第X号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被告在术中致原告左右子宫动脉活动性出血,说明子宫动脉结扎止血不彻底,存在过错。原告失血性休克加重、小脑及脑干垂体萎缩、智力受损的席汉氏综合症与被告的上述过错存在因果关系。且原告小儿因出生后无人哺育而去世,给原告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巨大伤害,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7元,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承认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愿一次性支付原告彭某某因此次医疗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二、原、被告就本次医疗事故的纠纷均已了结,原、被告双方以后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对方进行追偿。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被告邵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晓光
审判员罗洪群
人民陪审员苏旅东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依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