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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3-11-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清民初字第230号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付清欠款人民币(略)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欠原告黄某人民币(略)元,于2003年11月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612元,合计人民币2142元,由原告负担342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永德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赖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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