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清民初字第X号
原告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略)。
被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原告黄某与被告吴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被告付清欠款人民币(略)元,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某欠原告黄某人民币(略)元,于2003年11月8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20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612元,合计人民币2142元,由原告负担342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永德
二00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赖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