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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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隆法民二初字第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方xx,男。

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桃洪镇X路方大公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廖某某,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廖x,男。

被告廖xx,男。

被告廖x、廖xx的委托代理人廖某某,男。

原告方xx诉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廖x、廖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尹彩琼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马道发、吴萍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刘丽丽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方xx、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被告廖x、廖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廖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方xx诉称,2007年8月原告通过陈锡华介绍与被告廖xx成为朋友。廖xx当时修建鹏卓楼,因缺少资金就向原告借款。因被告廖xx有事去深圳,便委托其父亲廖x和公司管理人员向原告借款4万元,月息2%,借款期限3个月,并由廖x出具借条,公司管理人员做了证明。2007年10月31日,廖xx再次向原告借款3万元,月息3%,期限3个月。2007年11月20日,廖xx又向原告借款5万元,月息2分,期限3个月。这些钱是原告从朋友处和银行贷的款。借款到期后,被告一拖再拖未按承诺期限偿还,致使原告与朋友间产生矛盾。被告拖延借款不还,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由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利息x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按月息2%计息,由被告廖xx、廖x负连带清偿责任;2、由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利息x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按月息3%计息,由被告廖xx负连带清偿责任;3、由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利息x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日止,按月息2%计息,由被告廖xx负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借款属实。

被告廖x、廖xx的意见同前。

经审理查明,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成立后,法定代表人为廖xx。2009年6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廖某某。2007年,被告廖xx修建鹏卓大楼,困缺乏资金,被告廖xx便向原告借款。2007年10月8日,被告廖xx委托其父亲廖x向原告借款肆万元,由廖x出具借条。双方约定月息2%,限于2008年元月8日前还清。公司管理人员陈锡华在借条上证明该款为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由公司偿还。2007年10月31日,被告廖xx又向原告借款叁万元,利息为每月壹万利息300元,限3个月归还。2007年11月20日,被告廖xx再次向原告借款伍万元,利息为月息2%,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该两笔借款均由廖xx出具借条。借款到期后,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偿还了部分利息。原告多次催收借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3月15日前退还原告方xx借款本金x元和利息5000元(此款已兑现),剩余利息x元,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0年12月30日前付清(原已付利息以票据为准,利息算至2010年1月18日止)。被告廖xx对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方xx对2010年1月18日后的利息表示放弃。

二、被告廖x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三、本案受理费3870元,依法减半收取1935元,被告隆回县鹏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尹彩琼

人民陪审员马道发

人民陪审员吴萍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刘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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