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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诉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君、被告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之后,由于被告痴迷信教,对家庭、子女不管不问。虽经原告多次劝说,被告执意不改。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系自由恋爱,婚后夫妻关系融洽。信仰宗教是被告的自由,原告提出离婚,系其有第三者。为了家庭、子女考虑,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丁某1990年建立恋爱关系,1993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同年9月25日婚生长女,取名蒋某男,2000年11月24日婚生次女,取名蒋某月。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之后,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2010年3月5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育子女两个,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过矛盾,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并未破裂。原告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缺乏证据,不予认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侯延晖

审判员王文学

审判员赵霞

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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