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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某甲、安某某执行复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锡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席某甲,男。

申请复议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安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张中(受席某甲、安某某的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九胜(略)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倪宇虹,江苏吕斌(略)事务所(略)。

申请执行人席某乙,女。

申请复议人席某甲、安某某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锡山法院)作出的(2010)锡法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14日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申请复议人安某某及席某甲、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中、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倪宇虹到庭参加听证,席某乙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袁某某、席某乙与席某甲、安某某、席某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锡山法院于2009年11月23日作出(2009)锡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袁某某、席某乙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锡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该生效调解书约定,一、各方一致确认:袁某某、席某乙一方,席某甲、安某某一方与席某英方原系登记在袁某某、席某乙名下的座落无锡市锡山区查桥人民南路西侧房产(丘[地]号x.所有权号x)的共有权人,各方享有该房产的三分之一产权。现袁某某、席某乙一方将其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以800万元转让给席某甲、安某某一方与席某英方。席某甲、安某某一方与席某英方各占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二、席某甲、安某某于2010年3月15日之前向袁某某、席某乙支付400万元。如未按约定付款,则应按照年息3.75%的标准就未付款部分向袁某某、席某乙支付自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如超过2010年12月31日仍未付款,则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的四倍利率就未付款部分向袁某某、席某乙支付自2011年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因席某甲、安某某未在2010年3月15日前向袁某某、席某乙支付房屋转让款400万元,故袁某某、席某乙向锡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席某甲、安某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双方诉争房屋的所有权经本院调解同意以400万元的价格受让申请执行人所占房屋份额50%,双方一致同意在被执行人收到拆迁补偿款时支付,现该房屋未拆迁,补偿款尚未收到,故请求法院中止或暂缓执行该案。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席某乙辩称:本院(2010)锡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按该调解书约定,席某甲、安某某应于2010年3月15日前付款400万元,但其未按约定付款,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合法有据,请求驳回异议人的执行异议。

锡山法院审查后认为:本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锡民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约定了席某甲、安某某应当履行义务的期限为2010年3月15日之前,并约定了席某甲、安某某若未按时付款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该调解书中并未约定席某甲、安某某在收到诉讼房屋的拆迁补偿款时支付该房屋转让款,现因席某甲、安某某未按照该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袁某某、席某乙向本院申请执行合法有据。席某甲、安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锡山法院遂于2010年7月14日作出(2010)锡法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席某甲、安某某的执行异议。

以上事实由生效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佐证在卷。

席某甲、安某某对此裁定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调解协议约定其在收到诉争房产拆迁款时支付房屋转让款,现诉争房产未拆迁,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违反调解协议约定,申请执行人在解除诉争房产抵押前,亦无权要求其支付房款,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袁某某则辩称:席某甲、安某某没有按照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审裁定正确,请求驳回席某甲、安某某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及调解笔录中,均明确约定了席某甲、安某某在2010年3月15日之前支付房屋转让款,未约定在诉争房产拆迁时席某甲、安某某再支付房屋转让款,申请复议人复议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席某甲、安某某复议称,调解协议约定待收到房产拆迁款时支付房屋转让款与事实不符,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复议人席某甲、安某某理应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义务。至于诉争房产设置抵押问题,不属本案异议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予理涉。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席某甲、安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锡山法院(2010)锡法执异字第X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晓敏

代理审判员马云

代理审判员张健彤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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