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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女,1952年生,汉族,宁德市人。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49年生,汉族,宁德市人。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09)蕉民初字第X号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徐某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徐某某名下坐落于宁德市蕉城区X路X-X号房屋一层两间店面及第二层两间房产(均朝宁德市人民银行办公楼方向)产权过户给申请执行人林某某所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谢梁

执行员吴迪华

执行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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