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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林某乙与被执行人林某丙、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林某乙,男,1949年出生。

被执行人林某丙,男,1961年出生。

被执行人黄某丁,男,1964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林某乙与被执行人林某丙、黄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被执行人林某丙、黄某丁将所欠款x元及相应利息返还申请执行人。但至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黄某丁的储蓄存款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7年7月15日计算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谢梁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广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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