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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德万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某某职务侵占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德万和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0年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蕉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及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宁刑经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于2009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某某所有的闽x奥迪A6小轿车一辆的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孟发

执行员黄某勤

执行员李安炳

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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