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德市凯力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云霄县云陵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0)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5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信实节能照明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5元的冻结、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石孟发
执行员黄某勤
执行员李安炳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阮品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