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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供销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供销总公司,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经理。

被执行人朱某,男,1971年出生。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宁德市供销总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作出的(2010)宁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某偿还租金人民币x元及滞纳金x元和代垫诉讼费22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均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宁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谢梁

审判员吴迪华

审判员黄某勤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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