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张某,男。
申请复议人张某不服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塘法院)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2010)北执字第X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北塘法院的拘留决定。审查中,张某又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张某的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准许张某撤回复议申请。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