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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某伙同杜建全、周瓦子、仲全录、杜根全、王福元(均已判刑)、王岁平(在逃)等人在秦州区七里墩变电站、长城子弟学校等地,盗窃作案3起,盗得电缆线459公斤、牡丹牌彩色电视机4台、窗帘3付,共计价值4980余元。破案后追回牡丹牌彩色电视机4台、窗帘1付,已发还失主。2010年1月28日,孙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高玉兔等人的证言,同案犯杜建全等人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追赃笔录,领条,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某投案自首,在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且部分赃物已追回,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陈刚

二O一0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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