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麦积区X乡农民,住(略)。
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王某某的罚金一案中,于2010年7月5给被执行人送达了(2010)秦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0年7月8日前自觉履行本院(2010)秦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经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现在天水监狱服刑,家庭生活困难,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立强
审判员杨胜利
代理审判员贾继萍
二0一0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胡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