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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道县经济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字第2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永中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代理人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道县经济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男,36岁。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上诉人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郑冬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赵金华、代理审判员黄素参加审判,于2011年9月21日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莉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江华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喻某某,被上诉人道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何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漏列了诉讼主体,应追加道县城中超市为当事人,以便查明事实,公正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道县人民法院(2011)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道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郑冬平

审判员赵金华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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