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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某与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于201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请求:请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共计1000元。查明:2010年8月9日15时25分,被告高某某驾驶丰田凯美瑞小轿车(新车未上牌),沿羲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七里墩三角地路口左转弯时,与原告谢某某驾驶的甘x二轮摩托车挂擦,造成谢某某受轻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应当先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应承担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于2010年8月26日起诉到院要求被告依法赔偿其损失。

根据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高某某于2010年9月2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谢某某医疗费、车辆修理费共计人民币850元。

案件受理费免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马宏伟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温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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