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军人。
被告:燕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银行职工。
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燕某航。由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致夫妻感情淡薄。现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蔡某某与被告燕某离婚;
二、婚后所生男孩燕某航由被告燕某抚养,抚育费自理;
四、各自的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