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教师。
委托代理人:裴晓霞,甘肃纪元(略)事务所(略)。
被告:成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司机。
本院于2010年7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诉被告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庞鸿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7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成某。共同生活中,双方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故原告状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原告刘某与被告成某某离婚;
二、婚后所生男孩成某由被告成某某抚养,原告刘某自2010年9月起每月付给孩子抚育费300元,到孩子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
三、原告刘某每月可探视孩子5次;
四、各自的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
五、被告成某某的个人债务4万元,由被告成某某清偿。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庞鸿雁
二0一0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陆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