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针职时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某针职时装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普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0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已不经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因被执行人拖欠58名员工工资款约人民币76万元及其它债务欠款案,本院已于2009年10月,将被执行人位于本市X路X号X号楼X楼的服装、设备等全部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人民币10万元已全部分配完毕。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普执字第X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荀为华
审判员荀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