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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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青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19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人徐某某在签收本调解书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再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复印费共计x元(含已支付的x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某某对被告人徐某某表示谅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俊芳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石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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