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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张某乙、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

被告杨某某。

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诸建英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张某乙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被告张某乙通过电话以开办的工厂女工患病急需手术费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6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答应借款后,被告张某乙和杨某某随后至原告处取钱,并当场写下借条。2009年1月15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500元。之后,两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还欠借款x元分期于9月30日前全部付清。但两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x元,支付利息3350元。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两被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还款计划等证据。

被告张某乙未作答辩。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张某乙系朋友关系。2008年12月,被告张某乙通过电话以开办的工厂女工患病急需手术费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6000元,原告答应借款后,被告张某乙和杨某某随后至原告处取钱,并当场写下借条。2009年1月15日,两被告又向原告借款,至2009年2月8日,两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x元,同时出具借条一份。之后,两被告归还了部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于2009年8月2日出具还款协议,承诺所欠借款x元在2009年8月12日付清,若未付清,则按每万元每天50元利息计算。然而两被告未能按约还款,经原告再次催讨,两被告于2009年8月18日出具还款计划,承诺借款和利息计x元在同年9月30日前分三次付清。但两被告仍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讼来院。

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为要求两被告返还借款x元,利息部分不再主张。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理应及时返还借款。现两被告未能按约返还借款,故应承担返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审理中,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之行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乙、杨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某甲借款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张某乙、杨某某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诸建英

二○○九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周晓琼

审判员诸建英

书记员周晓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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