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
被执行人林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王泽海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