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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民执字第350号

吉林某乾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乾民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

被执行人林某某。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与被执行人林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丛宪仁

审判员王清江

审判员王泽海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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